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5-07-09 18:06:01 来源:残编断简网 作者:百科 阅读:843次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6号(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海关公告)

内容包括: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总署止尼猪瘟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农业农村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部关泊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于防来自尼泊尔的非洲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传入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国的公告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海关一律在海关的总署止尼猪瘟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农业农村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部关泊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于防一律在海关的非洲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2022年5月18日,传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Bagmati)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1426头家猪,其中1364头发病,934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休闲)

相关内容
  • 又是一场世纪骗局!女版乔布斯获刑11年,人类距离“滴血验癌”还有多远?
  • 大宗商品价格回落 弱势格局短期难改
  • 阿里巴巴公布2022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 债券承销费率再创新低  “价格战”也要有底线
  • 商务部:7月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4999亿元 同比增长15.7%
  • 成都商贸服务业交出招商引资“成绩单”
  • 广州数据交易所揭牌成立,达成交易额累计超1.55亿元
  • 专访山东国信家族信托事业部负责人周群:“纵然饮冰,难凉热血” 信托公司要意识到“信任之深和托付之重”
推荐内容
  •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通知,提升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 制造业节能降碳迎“新招”
  • 李晓光:抬头看看天——十二载研究所经历,我开始相信行千里的梦想
  • 利多共振推动油价大涨5美元 美油低调收复80美元
  • 能源价格飙升!这个国家总理发声:经济濒临崩溃!匈牙利总理:对俄制裁将令欧洲陷入困境
  • “赎回潮”波及可转债,周跌2.47%,同遭抛售压力
  • 宁德时代:国宏集团拟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时代进行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