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借“以房养老”骗取房屋抵押款近486万元,骗子获刑十四年!

借“以房养老”骗取房屋抵押款近486万元,骗子获刑十四年

时间:2025-07-07 23:35:54 来源:残编断简网 作者:焦点 阅读:158次

近年来,以房养老不少不法分子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借骗近万诱骗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取房再把借来的屋抵钱拿去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或直接据为己有,押款元骗实质是获刑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6月13日,以房养老北京市三中院通报了一起“以房养老”诈骗案。借骗近万该案中,取房被告人以“以房养老”项目为名,屋抵从一对老夫妻手里骗取近486万元房屋抵押款。押款元骗经过三中院二审裁定,获刑被告人柴某某最终因诈骗罪获刑十四年。以房养老

2018年10月左右,借骗近万被告人柴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向被害人刘某某夫妇宣传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房养老”项目,取房并介绍刘某某夫妇以名下房屋抵押,向王某某、孙某某借款。刘某某夫妇受其诱骗,将名下两套房产分别抵押给王某某、孙某某,在获得放款人民币500万元后,当即向放贷人王某某、孙某某支付了首月利息及“服务费”14万元。柴某某则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将剩余款项中的485.99万元转走,并据为己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认定为诈骗罪。柴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责令退赔。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柴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并对查封、扣押在案财产依法处理。

被告人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经二审审理认定,根据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被害人房屋抵押贷款480余万元均已转入柴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并通过网络支付形式被转移,由柴某某实际控制、支配着这480余万元。同时,柴某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系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涉案财物,柴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三中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柴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同时也建议老年人群,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前,多与家人商量,多咨询正规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对投资活动的真伪、合法性进行了解和判断,防范不法分子诈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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